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灤縣人民檢察院厲志勇 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訴人與辯護人雖然職責不同、角色定位有別,但是在價值目標上均致力于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然而,在當前的訴辯模式下,公訴人代表國家指控犯罪,其地位遠遠高于辯護人,而本應居中裁判的法官大部分情況下和公訴人站在一方,訴辯雙方難以做到公平對抗。證據裁判原則易被踐踏,冤獄因之產生。“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是要扭轉錯誤的執法理念,構建訴辯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審模式,取得兼聽則明的效果,從而真正提高案件質量。我認為,想要實現這一目標,真正實現“庭審實質化”是途徑,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裁判原則是切入點,堅持“疑罪從無”的執法理念是關鍵。 一、和“權威”握手,狠抓理念形成 和“權威”握手,就是要積極參加、組織高層次培訓,認真學習、深入領會各級領導的重要指示和法學界先進的執法理念。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以“偵查為中心”根深蒂固,“有罪推定”大行其道。辦案時,不自覺地傾向于定罪思維,偏愛有罪證據現象普遍。要徹底摒棄有罪推定,樹立疑罪從無執法理念,就是要對“以證據為中心”持之以恒的學習、領會、不斷地灌輸、強化。因此說,“以證據為中心”就是要天天講、時時講、刻刻講,怎么講都不過分。 “每名司法者都是固執的”,這是法律人士的特有屬性,摒棄舊習就需各級領導、高層次法學專家摧枯拉朽地顛覆、震聾發聵地呼喊。就筆者而言,今年曾有幸聆聽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汪海燕教授的教誨,才真正從內心對“疑罪從無”的法學精義深植于內心,并將其貫徹到具體的工作中,實現了本人“激情執法”——“理性執法”——“忐忑執法”三階段的嬗變。 例如,我院剛剛辦結的一起強奸幼女案,由于被害人的母親在案發后兩個月才發現此事并報案,已無法查找物證等客觀證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卷宗中,定案的關鍵證據就只有雙方當事人的言詞證據。按照之前“激情執法”的理念,遇到此類案件,必當義憤填膺,雖然缺乏客觀物證,通過內心確認立即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將此“罪犯”繩之以法。如今,“理性”地靜下心來仔細分析發現此案存在兩點疑問:一是奸幼犯罪有別于其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心理有待查實;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具有前后矛盾的情況,其首次供述并不認罪,之后兩次方為有罪供述,不宜草率地決定逮捕。加之,被害人只有五周歲,按照證據規則,其陳述的可信度不高,“忐忑”地感覺到此案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很可能作為“疑罪”而“從無”。 于是,要求辦案人員提審該犯罪嫌疑人,重點核實:第一是否受到刑訊逼供,有罪供述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第二是否有精神病史(因此案有悖通常倫理);第三是否具有相關犯罪變態心理。經提審,犯罪嫌疑人供稱在偵查階段未受刑訊逼供,自己無精神病史,但長期受黃色書籍、視頻影響,產生奸淫幼女的病態心理。至此,本案所有的合理懷疑得到了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得到了核實,遂作出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二、與“書籍”為伴,狠抓業務素養提升 與“書籍”為伴,就是要多途徑、全方位加強業務學習。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新型刑事犯罪層出不窮,犯罪手段花樣翻新。為了應對這種情況,國家的法律規定、司法規范可謂連篇累牘。去年,我們集中組織學習的全國人大、兩高出臺的刑事法律解釋及司法規范性文件就多達60多件,加上其他的司法政策、司法觀點及指導性案例等等,內容繁巨,應接不暇,而應對的唯一方法就是學習,將“終生學習”根植于內心,把“天天學習”變成為生活常態。 當前,應掌握多途徑的學習方法,除了紙質的法律教材、法學著作等,還要學會利用新型、便捷的學習方式,例如網絡課堂、權威的法學微信公眾號等,這些網絡媒介更有助于我們第一時間得到最新資訊,有助于更新知識結構,從而提高業務素養,甚至有助于我們解決案件中的實際困惑。 例如我院曾經辦理的一起詐騙案,遠在吉林的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隱瞞自己真實的身份和已婚的情況,與我縣的被害人交友、戀愛,后虛構自己生病、母親生病的事實,誘騙被害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其匯款近6萬元。本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然而,在討論案件時,對于我縣是否屬于“犯罪地”,我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問題上產生了爭議。此案案發正值刑訴法解釋施行不久,經辦案人員查閱最新規定,發現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據此,本案的難點問題迎刃而解。學習,破除了困惑。 此外,去年公安機關對一起“組織黑車隊盈利”案件以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我們組織干警全面學習了非法經營罪從立法到不斷完善補充的所有規定,認為該案入刑于法無據。但由于有鄰縣的有罪判例,最后“羞答答”地以疑罪相對不起訴。今年,內蒙農民收購玉米案引起軒然大波,我們組織大家對此案跟蹤討論,至二審無罪判決,大家均為當初的不訴決定暗自慶幸,也增強了“依法辦案”的自信心。當前,我們還在密切關注“天津大媽氣槍案”、“梁氏兄弟信用卡詐騙案”,與自己經辦的類似案件對照,網絡學習也成為工作的指引。學習,堅定了信念。 三、跟“和諧”擁抱,狠抓矛盾糾紛化解 跟“和諧”擁抱,就是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訴訟監督有效、社會治理有為”的總要求,注重社會矛盾化解,力求辦案的最佳社會效果。隨著“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對刑事證據的從嚴把握,必將導致“存疑”不捕不訴案件增多,此類案件若得不到妥善處理,就有可能成為激化矛盾糾紛的導火索。那么,如何做到案結事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兼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成為了擺在每一位刑檢干警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個人認為,破題的關鍵在于吸收辯訴交易的先進元素,積極搭建捕前、訴前調解平臺,用謙抑性原則妥善處置相關案件,化解社會矛盾。去年臨近春節,公安機關移送我院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到韓某家中索要欠款并發生爭執,韓某80多歲的爺爺前去制止差點跌倒,雖然立即進行救治,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我們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認定此為一起意外事件。經與公安機關溝通,了解到死者家屬幾十人披麻戴孝到公安機關燒紙哭鬧,公安機關迫于壓力將當事人刑拘報捕。捕,捕不了,不捕,顯然檢察機關將面臨“矛盾轉嫁”,承擔信訪壓力。我們和公安機關刑偵和屬地派出所一起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說理工作,并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和解平臺?紤]到被害人出現了死亡結果,且該結果確系犯罪嫌疑人索要欠款的行為所引起,犯罪嫌疑人家屬表示愿意經濟賠償,被害人家屬也表示將用該款風光安葬死者,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雙方達成辯訴交易,檢察機關的不捕決定,澆熄了怒火,潤化了矛盾,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司法改革,摧枯拉朽勢不可擋。重塑刑檢核心職能作用迫在眉睫。機遇和挑戰并存,刑檢干警必須要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自我變革、自我提升,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各項要求才能捍衛法治,維護公正,真正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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